2019年7月9日 星期二

宜蘭縣政府衛生局營業衛生管理暨從業人員衛生講習



宜蘭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

第五條:
1.營業場所應指定專人為衛生管理員,負責管理衛生事項。
2.前項衛生管理員應參加本府或其他審查認可機構辦理之衛生講習,並經測驗合格取得證書者,始得擔任。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,衛生講習時數不得少於四小時。
3.新設立之營業場所衛生管理員,應於設立登記核可後一年內取得衛生管理員證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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