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辦理。
2.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,應由管理權人遴
3.內政部104年7月21日內授消字第1040820
※消防法第十三條規定: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,
※消防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:初訓:防火管理員應為管理
★課程依據:消防法第十三條規定: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
★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十三條 第一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如下:
一、電影片映演場所 (戲院、電影院) 、演藝場、歌廳、舞廳、夜總會、俱樂部、保齡球館、三溫
二、理容院 (觀光理髮、視聽理容等) 、指壓按摩場所、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 (MTV等) 、視聽歌 唱場所 (KTV等) 、酒家、酒吧、PUB、酒店 (廊) 。
三、國際觀光旅館。
四、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旅 (賓) 館、百貨商場、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。
五、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。
六、醫院、療養院、養老院。
七、學校、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
八、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,其員工在三十人以
九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。
★中央主管機關依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指定應施共同防火
一、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指定之建築物:鐵路與捷運共構
二、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九款指定之供公眾使用場所
(一)收容人數在三十人以上(含員工)之幼稚園、托兒所
(二)收容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寄宿舍、招待所(限有寢室
(三)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健身休閒中心、
(四)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咖啡廳。
(五)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圖書館、博物館
(六)捷運車站